关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有哪些特点

来源:法师兄 2023-06-11 05:49:20


(资料图片)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设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或已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如果破坏的是正在建设、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航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结果并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可能发生的后果;另一种是已经发生的后果。只要造成两种后果之中的任何一种后果,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则不构成本罪。本罪属于危险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破坏行为只要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既遂。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图谋隐害,嫁祸于人,贪财图利等。这些不同的个人动机对构成本罪并无影响。法律中规定,本罪属于危险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破坏行为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破坏交通设备,刚刚接触破坏对象,破坏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抓获、制止),没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应视为本罪的未遂。

标签:

编辑:
逛厂寻匠:新技旧章梦生长 百龙总裁孙寅贵:风浪中成就
北京燕翔谭阁美饭店推出冬季 中国旅游住宿业发展报告(20
"冰雪之冠"亮相北京 黑龙江 TripAdvisor(猫途鹰)发布
华侨城挂牌新三板:借力资本 乐视杀入酒店生活服务O2O:

热点

我国刑事制度一直在不断的发展进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也一直在不断

详细>>

公安机关以侦查为由相互勾结被控告人对控告人进行长期陷害,请问

详细>>

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ps黑色衣服改颜色,ps黑色衣服换颜色这个很多

详细>>

【共同缔造安全江夏⑫】做好安全江夏的“共同”文章---从开展突发事件

详细>>

快来一起看看win7一开机就蓝屏怎么解决的使用教程吧,由于最新的软件更

详细>>

还我吃瓜自由

详细>>

最近更新